行政院會通過「建築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
行政院會通過「建築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
新聞摘要
  • 行政院會通過「建築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行政院會2018年3月2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「建築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送請立法院審議。
 
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,鑑於國內老舊建物數量和比率不斷升高,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。為回應各界對於居住安全的期待,此次修法除希望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協助,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外,並強制規定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應改善者,應儘速進行補強或重建。該法修訂有其急迫性和必要性,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
 
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:
 
一、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,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之結構、設備、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,應另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(構)、法人、學校或團體審查,以藉助第三方專業能力,提升建築管理效能。(修正條文第34條)
 
二、為確保建築工程施工品質,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,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(構)、法人、學校或團體辦理勘驗合格後,方得繼續施工。(修正條文第56條)
 
三、為強化查驗工作,增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之竣工查驗,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(構)、法人、學校或團體辦理,以提升建築管理效能。(修正條文第70條及第71條)
 
四、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,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建築物,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,主管建築機關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。(修正條文第77條之1)
 
五、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,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在一定用途及規模以上且有供營業使用事實,其未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,增訂處罰規定,以促其依法完備相關程序。(修正條文第95條之4)